琼测成〔2013〕9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审核程序规定》等3项行政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测绘地理信息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我局制定了《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审核程序规定》、《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审核程序规定》、《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等3项行政审批程序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3年5月3日
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审核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地图审核程序,提高地图审核效率,明确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审核管理规定》、《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图审核,是指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根据地图送审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公开地图进行核准的行为。
第三条 地图审核工作应当遵循合法、统一、便民、高效、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审核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及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委托审核的地图。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处(以下简称成果处)承担地图审核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申请地图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审核申请表》(附件1);
(二)试制样图(样品、光盘等)一式两份。公开版地图,需提交完整的试制样图;出版物插附的单幅地图占全书页数(版面)三分之一以上的,需提交完整的试制样本。
(三)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电子地图、导航电子地图和互联网地图等地图产品,需提交在产品终端显示的试制样图以及地图数据信息来源等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如需在特定数据平台运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支持软件或者硬件;
(四)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或者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批准具有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
(五)涉及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提交经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认可的有关机构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
(六)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提交经过本专业保密部门审查的证明文件;
(七)引进的境外地图,需提交引进地图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已通过审核批准、未对地图内容进行任何更改需再次核发审图号的地图,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九)提交编制地图所用底图与资料的说明;著作权不属于申请人的,需提交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互联网地图按照《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测图发〔2009〕6号)要求提交材料。
第六条 成果处收到地图审核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审核和不属于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审核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地图审核审批材料补正通知书》(附件2),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第七条 成果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地图审核申请,应当出具《地图审核受理通知书》(附件3)或《地图审核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4)。
以邮寄或者互联网方式送审的,成果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通过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成果处在出具受理通知书后,应当依据地图内容技术审查和保密技术审查有关标准和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电视、报刊及其他媒体上使用的时事宣传地图,原则上实行即送即审,应当日完成审查。
第九条 成果处承办人员对试制样图进行审查时,需要修改的,应当在试制样图上作出相应的批注意见。试制样图内容错误较多时,应退回申请人进行修改,修改后重新打印试制样图送审。申请人修改时间不列入地图审查工作日。
第十条 成果处承办人员完成试制样图审查工作后,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审核审批表》(附件5),提出地图内容审查意见,并报成果处负责人审核。
第十一条 成果处负责人收到地图审查相关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建议,并将《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审核审批表》及时报送分管局领导作出地图审批决定。
分管局领导接到报送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地图审批决定。即送即审地图,应当即时做出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 对准予批准的,承办人应当填写《地图审核批准书》(附件6),编发审图号,并加盖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填写《地图审核不予批准通知书》(附件7),并加盖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第十三条 自分管局领导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承办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或者向其邮寄下列材料,并办理登记手续:
(一)已审查的试制样图;
(二)《地图审核批准书》或《地图审核不予批准通知书》。
第十四条 地图审核以保证时效为原则。由于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地图审核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有关决定。
第十五条 成果处应当定期统计并上网公布审核批准的地图名称、审图号等基本信息。
第十六条 成果处收到备案样图后,应当编号入库,妥善保管,保管期为三年。
第十七条 地图审核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成果处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其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尚不够行政处分的,由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一)地图内容技术审查和保密技术审查工作中出现失误的;
(二)未妥善保管送审资料、试制样图和备案样本的;
(三)其他未按本规定程序和期限完成地图受理、技术审查、决定、送达和样本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审核申请表
送审单位(盖章)
送审单位 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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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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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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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制样图 相关信息 |
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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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格 |
图幅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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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 次 |
初版□ 再版□ |
原审图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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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途 |
公开出版□ 公开展示□ 公开登载□ 书刊插图□ 对外加工□ 境外引进□ 礼品赠送□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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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式 |
纸质图□ 电子地图□ 地球仪□ 其他产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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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底图 资料说明 |
所用基本资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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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编制者或出版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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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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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 提供情况 |
地图编制单位及测绘资质等级证书证号 |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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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地图出版范围的批准文件 |
有□ 无□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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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送审函件 |
有□ 无□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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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的核准文件 |
有□ 无□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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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 |
有□ 无□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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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专业保密部门审查的证明文件 |
有□ 无□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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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引进的地图是否有相关证明材料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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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其他书面说明材料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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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情况 (受理部门填写) |
收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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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样图及材料 是否齐全 |
受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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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
经办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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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送审单位必须加盖公章,并对所填资料和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送审单位情况”栏应当如实填写,以便及时联系。
3、“规格”是指地图的开本或比例尺、地球仪的直径、地图产品的尺寸、电子地图的数据格式等。
4、“图幅数量”的单位为“幅”。若是地球仪或者电子地图等不便折算为“幅”的,此栏可以填“无”。
5、地图出版物应当选择“版次”,其他类型的地图可以不选择。“版次”为再版的,应当填写“原审图号”。
6、“用途”栏选择不超过两项。如没有符合条件或者需要特别说明的,应当在“其他”括号中注明。
7、“所用基本资料名称”和“原编制者或出版者”栏必须填写。除送审单位与“原编制者或出版者”为同一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免费使用的地图以及对外加工的地图外,“使用许可证明”栏必须选择“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相关材料提供情况”栏填写相应单位或者进行相应的选择。选择“有”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文号的,还应当填写文号。
9、“□”符号属于选择项目,请在适当的项目后打“√”。
10、本表除“受理情况”栏之外的所有栏目都必须填写。无内容可填的,请填写“无”。
附件2:
地图审核审批材料补正通知书
琼测图补字( )第 号
:
你单位关于 地图审批的申请,我局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的规定,你单位应补正下列材料:
特此通知。
二○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和审查机关各留一份。)
附件3:
地图审核受理通知书
琼测图受字( )第 号
:
你单位关于 地图审批的申请,我局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地图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现予受理,特此通知。
二○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和审查机关各留一份。)
附件4:
地图审核不予受理通知书
琼测图退字( )第 号
:
你单位关于 地图审批的申请,我局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地图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你单位的申请事项属于下列情况:
现决定不予受理,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特此通知。
二○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和审查机关各留一份。)
附件5:
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审核审批表
送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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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样图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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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及使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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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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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退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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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受理时间 |
退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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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图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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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审核 意见 |
承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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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处 审核意见 |
处长: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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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局领导 审批意见 |
批准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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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地 图 审 核 批 准 书
审图号:琼S( ) 号
送审单位:
地图名称:
规 格:
用 途: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说 明
1. 涉及地图著作权事项,由你单位自行负责。
2. 必须在地图适当位置载明审图号。
3. 本通知书载明的地图名称、规格、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否则需重新送审。
4. 地图出版物自出版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处报送一式两份备案样图。
5. 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6. 对外加工的地图产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散发。
7. 本通知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和审查机关各留一份。
附件7:
地图审核不予批准通知书
琼测审退字( )第 号
:
根据地图审核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送审的
进行了审核。因存在的问题较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现将该样图退回,请修改后重新送审。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和审查机关各留一份。)
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审核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受理审批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开展对外经济、文化、科技合作中向国外、境外的组织、国内合资合作单位的外方、外资企业及在国内的外国组织提供我省涉密测绘成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对外提供我省涉密测绘成果审批的管理工作。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处(以下简称成果处)承办对外提供我省涉密测绘成果审批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人为政府部门的除外);
(三)外方身份证明材料;
(四)国家批准合作项目批文;
(五)申请人与外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六)拟提供成果的说明性材料,包括成果种类、范围、数量及精度等;
(七)拟提供成果为申请人既有的,应当提交该成果一套及成果所有部门或单位同意申请人使用的证明文件;
(八)拟提供成果非申请人既有、需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提供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本单位具有的保密管理制度、成果保管条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证明材料;
(九)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成果处承办人员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成果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2),送达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成果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向申请人出具《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附件3),并送达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依法不予受理的,成果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4),同时退还有关材料。
第六条 成果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送海南省军区征求意见。
成果处在接到海南省军区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分管局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审定(需要局务会研究的,应当在分管局领导接到报送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研究),并签批意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批准:
(一)成果对外提供后妨碍国家安全的;
(二)已有非涉密成果能够满足需求的;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依法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工作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理由应告知申请人。
在审批过程中由于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规定程序履行手续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有关决定。
第九条 符合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成果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批准通知书》(附件5)并送达申请人。
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不予批准通知书》(附件6),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 接到批准通知书后,拟提供成果为申请人既有的,申请人应当持批准通知和相应成果到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认可的保密技术处理机构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拟提供成果非申请人既有的、需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提供的,申请人应持批准文件到相应成果保管单位办理成果提供使用手续,领取成果后到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认可的保密技术处理机构作保密处理。
第十一条 保密技术处理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将保密技术处理机构出具的保密技术处理证明报成果处备案。
第十二条 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等特殊情况,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成果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改变提供对象、提供方式、提供成果内容、提供时间等,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申请表
编号:
申请单位情况 |
申请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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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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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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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情况 |
外方组织名称 |
外方国别 及驻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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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性质 |
□国外组织 □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 |
外方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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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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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批准合作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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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批准部门 |
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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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提供成果来源 |
□申请人既有成果 □需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提供成果 □需其他部门(单位)提供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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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提供成果背景情况 |
(包括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必要性、用途、提供时间、提供形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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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提供的测绘成果情况 |
(包括拟提供测绘成果的种类、范围、数量、精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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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资料状况 |
□《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审查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人为政府部门的除外) □外方身份证明材料 □国家批准合作项目批文 □申请单位与外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拟提供成果的说明性材料 □拟提供的原始测绘成果(仅限拟提供成果为申请人既有的) □保密管理制度、成果保管条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证明材料(仅限拟提供成果非申请人既有的) □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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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对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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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审批部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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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军区 意见 |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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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处 初审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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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局领导 签批意见 |
分管局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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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申请受理通知书
琼测受字( )第 号
:
你单位关于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申请,我局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审批程序规定》的规定,现予受理,特此通知。
二○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和审查机关各留一份。)
附件3:
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琼测外补字( )第 号
:
你单位关于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申请,我局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审批程序规定》的规定,你单位应补正下列材料:
特此通知。
二○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和审查机关各留一份。)
附件4:
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琼测外退字( )第 号
:
你单位关于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申请,我局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审批程序规定》的规定,你单位的申请事项属于下列情况:
现决定不予受理,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特此通知。
二○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和审查机关各留一份。)
附件5:
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批准通知书
琼测审准字( )第 号
:
你单位关于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申请,我局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审批程序规定》的规定,同意批准你单位提出的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申请,请携带此通知书及相应成果到
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特此通知。
二○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和审查机关各留一份。)
附件6:
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不予批准通知书
琼测审退字( )第 号
:
你单位关于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申请,我局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审批程序规定》的规定,你单位的申请事项属于下列情况:
现决定不予受理,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特此通知。
二○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和审查机关各留一份。)
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
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以下简称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本省区域内省级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的管理工作,并对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海南测绘资料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受理申请及涉密成果提供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处(以下简称成果处)具体承办涉密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批工作。
中心设立涉密成果申请受理和提供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统一受理涉密成果使用申请,并承办说明、告知、送达等事宜。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使用涉密成果,应当向受理窗口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附件1);
(二)《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附件2);
(三)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属于非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合同书、委托函等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四)申请无偿使用涉密成果,须提交相应机关的公函;
(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申请人首次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还应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二)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单位内部负责管理保密资料的机构名称、人员姓名、联系方式。
第四条 受理窗口在收到涉密成果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按照《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实施〈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申请事项是否需要依法进行审批,是否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
(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填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五条 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审核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审批的,或者不属于本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同时,将不予受理情况向成果处书面通报。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备注栏中签名确认。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能够当场补齐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第六条 受理窗口根据审核情况,填写《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附件3),在3个工作日内连同全部受理的申请材料一并报成果处审批。
第七条 成果处收到受理窗口报送的受理申请材料后,依照《实施细则》进行审核,并根据涉密测绘成果审批权限,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成果处承办人员应当在接到受理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成果处负责人;
(二)成果处负责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依据职责权限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上签署复核或审批意见;
(三)需分管局领导审批的,分管局领导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第八条 成果处承办人员依审批意见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或不准予使用决定书(附件4、5),加盖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成果管理与应用处印章,并及时反馈受理窗口。
第九条 受理窗口应当自收到准予或不准予使用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将使用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持准予使用决定书签订《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附件6)获取资料。
第十条 依法需要进行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但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做出不准予使用审批决定的,应当在审批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遇有抢险救灾等突发应急事件,需要紧急提供涉密成果时,按照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转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办法〉的通知》(琼测成〔2008〕7号)执行。
第十四条 涉密成果使用审批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本程序规定执行,并建立责任追究制。
受理窗口应当完善涉密成果使用审批受理、审查决定等行政许可行为的登记制度。建立受理窗口接待、受理、审查、送达、归档、统计分析及保密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为保证时效,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过程中,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审批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依法实施审批。
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涉密成果的审批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海南测绘局实施〈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细则》(琼测成〔200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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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代码 |
(由审批单位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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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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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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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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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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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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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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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负责保密资料管理的机构或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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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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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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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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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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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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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证明函机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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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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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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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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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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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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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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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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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资料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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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范围、精度及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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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一、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涉密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承诺的事项。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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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保密 管理机构 (或人员)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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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证明函 机关意见 |
出具证明函的机关指下列情况之一: 1. 申请人为省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垂直双管单位,应当由厅级以上机构出具; 2.申请人为军队或武警部队的应当由所属师级以上机构出具; 3.其他申请人应当由项目批准机关或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出具。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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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表中各项须认真填写,不得有空格(电子邮箱除外); 2.项目来源指申请使用成果的工程归属的项目名称或类型(如基础测绘项目、国家财政投资项目、省财政投资项目、﹡﹡﹡重点工程等); 3.种类(图幅号、控制点、水准点等)、范围(成果覆盖的区域)、精度(比例尺、控制点等级等); 4.申请人承诺由单位法人签名; 5.保密机构指申请单位内负责保密管理工作的机构,如保密室、档案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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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申请表一式填写三份,报送申请一份,出具证明函机关存查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
2.本申请表可由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网站下载。
附件2: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
编号:
:
兹介绍 单位的
同志,前往贵单位办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审批手续,所填写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编号: )内容属实。
特此证明。
(印章)
年 月 日
出具证明函的机关指下列情况之一:
1.申请人为省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垂直双管单位,应当由厅级以上机构出具;
2.申请人为军队或武警部队的应当由所属师级以上机构出具;
3.其他申请人应当由项目批准机关或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级测绘主管部门出具。
附件3: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
琼测成审[2013] 号 年 月 日
申请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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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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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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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成果资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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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成果的种类、范围、精度、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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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来源 |
项 目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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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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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性质 |
□国家机关 □事业 □企业 □军队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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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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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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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
□使用申请表 |
□证明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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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批准文件 |
□申请无偿使用公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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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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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审核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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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审查意见 |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准予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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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无偿使用条件,准予无偿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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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目的不明确、不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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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目的与申请使用成果种类、范围及精度不符合,不准予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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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符合保密或保管法规等要求,不准予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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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他原因不准予提供的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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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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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处 复核或 审批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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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 审批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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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审批表由受理窗口负责填写、报送、存留。
附件4: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
琼测成准 [20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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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查(琼测成审[2013] 号),准予你单位使用所申请的下列基础测绘成果,特此通知。
测绘成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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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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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范围、精度、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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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 级 |
□ 绝密 |
□ 机密 |
□ 秘密 |
□ 其他 |
提供方式 |
□ 无偿提供 |
□ 有偿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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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持本决定书到 办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手续。
(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送成果处一份、受理窗口存档一份、申请人一份。附使用要求。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要求
一、准予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属于测绘工作中国家□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事项,请按《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保密管理,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消除失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
一、 绝密级基础测绘成果,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管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成果,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三、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仅限于本单位范围内,按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下级或同级其他单位。
四、利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处理,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五、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发生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应按照《报告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规定》的要求,向有关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报告并查处。
六、首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被许可使用的申请人应签署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印发的《涉密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七、准予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应当与被许可使用的申请人签订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
(注:1、本要求附于准予使用决定书后,2、《涉密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见附件六)
附件5: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不准予使用决定书
琼测成非准 [2013] 号
:
经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查(琼测成审[2013] 号),你单位申请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因下列原因,不准予使用,特此通知。
□使用目的不明确、不合法
□使用目的与申请使用成果种类、范围及精度不符
□不符合保密或保管法规等要求
□其他不准予使用的原因
你单位若不服本决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送成果处一份、受理窗口存档一份、申请人一份。
附件6: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编号:
为加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安全保密,促进成果合法、有效利用,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防范非法使用行为,请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使用单位认真阅读本责任书并签章确认。
一、本责任书所述“主管部门”为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用户”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单位;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所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基础测绘数据、信息、图件及相关技术资料等。
二、用户已被告知并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求,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三、用户为基础测绘成果的直接使用者;用户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基础测绘成果。未经主管部门的书面许可,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提供基础测绘成果。用户若需委托第三方从事批准用途的应用开发,应与第三方签订相应的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实施有效监督和销毁。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用户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须依法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基础测绘成果存放设施与条件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建立完善的测绘成果资料保密内部管理制度;经批准复制的秘密载体要进行编号与登记,按同等密级进行管理;涉密计算机系统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批准使用手续,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用户单位被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将基础测绘成果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五、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六、用户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并支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基础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
七、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此之前或之后领取的所有基础测绘成果,承诺按此责任书执行。
八、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分别由主管部门、用户存档备查。
基础测绘成果申请使用单位(签章)
法人(签字):
经手人(签字):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