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2日,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印发《关于印发<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和<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现对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必要性
(一)完善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管理制度的需要。我局梳理了测绘地理信息最新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形成《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共40项,发现与2011年印发的《关于印发<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多处不符,亟需同步更新。为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和质效,维护公平正义,有必要修订出台我省测绘地理信息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和包容免罚清单。
(二)提升行政执法精准度和规范化水平的重要举措。我局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按照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四个裁量阶次对违法行为进一步细化等级,并严格裁量因素中的法定材料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明确裁量基准。对于满足“首违免罚”三个要件(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后果的非“首违免罚”情形,纳入包容免罚清单。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使行政执法更加精准规范。
(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当行使,与有效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密切相关。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有利于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防止行业垄断、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消除影响投资创业和要素流动的隐性壁垒,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
二、修订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省司法厅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函》(琼司函〔2022〕516号)和《海南省司法厅关于报送包容免罚清单的函》等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我局对《关于印发<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琼测管﹝2011﹞26号),进行了修订。
三、主要内容
(一)《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对以下违法行为,根据法律依据、裁量阶次、裁量因素制定了裁量基准,共40条:
1、外国人来华非法测绘的
2、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3、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未报备案的
4、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5、未取得测绘资质从事测绘活动、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的
6、违反测绘活动准则的
7、测绘项目违法招投标的
8、中标的测绘单位转让测绘项目的
9、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从事测绘活动的
10、不汇交测绘成果的法律责任的
11、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12、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13、违反地图管理规定的
14、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
15、违反测量标志保护规定的
16、违反涉密地理信息获取、持有、提供、利用规定的
17、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18、不汇交地下管线数据的
(二)《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包容免罚清单》共2项包容免罚事项:
1、首违免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满足“首违免罚”三个要件(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
2、轻微免罚--对应送审而未送审,或未按审核要求修改即公开地图等行为。
属于非“首违免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后果的。
关于印发《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和《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